2020年01月22日
第06版:检方播报

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下)

□ 范卫国 李 岩

陈 伟 季河滨

案例四: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李某甲等四人聚众斗殴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乙(16岁)、刘某甲(17岁)均系唐山市某县中学学生,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筹措学费,寒假到唐山市路北区某饭店打工。期间与共同在餐馆打工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甲(17岁)、赵某某(16岁)相识。

2019年1月15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因女友问题在电话里发生争吵,二人遂约定在唐山市路北区某酒吧门前解决此事。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准备了两把菜刀和啤酒瓶,并纠集李某乙(16岁)、刘某甲(17岁)、赵某某一起去见王某某。李某乙怕事情闹大,将李某甲的一把菜刀藏了起来。另一方王某某则约了朋友张某某一同前往。双方见面后,发生互殴。其间,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张某某扎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真诚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符合适用认罪认罚的条件。

检察官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教育挽救。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阐释其行为触犯法律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使四人真诚悔罪的同时,向四人及法定代理人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四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均表示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二是积极促成和解。承办检察官多次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并向被害人父母介绍嫌疑人家庭实际困难和在校读书情况,从法、理、情等方面反复为双方做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三是开展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工作。路北区检察院委托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四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学校,对其家庭背景、学习情况、是否具有监督帮教条件等开展社会调查,并对四人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最终调查显示四犯罪嫌疑人均系正常家庭,父母有监督帮教条件,并且心理状态稳定、社会危险性小、再犯罪可能性小,具有回归社会的可能。四是宽严有度,精准量刑。认罪认罚不是一味从宽,针对本案各自情节依法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针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刘某甲系在校学生,且案发后主动报警,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同时考虑到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故依法对二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针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赵某某二人分别系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和致伤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且具有持械行为,二人虽系未成年人,也达成和解,认罪认罚,但与前述两名同案犯相比,犯罪情节仍较为严重,本着宽严有度的原则,遂对该二人依法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建议。

【办理结果】

2019年10月24日,路北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刘某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九个月。2019年12月19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李某甲、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充分落实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真诚悔罪和自我救赎,让其在接受法律教育后重新回归社会;二是贯彻落实最高检、省院关于建设未成年人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要求,积极与社工机构合作,开展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活动。

案例五:隆尧县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隆尧县城北环路成立邢台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6年3月份停业,长期拖欠20名工人工资68000余元。2018年6月,隆尧县劳动监察部门介入,黄某某于次月15日支付了15000元工资后逃匿,尚有5万余元工资未支付。2018年7月29日,县劳动监察部门通知黄某某到场配合解决问题,但黄某某潜逃拒不到场,遂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2018年9月5日,隆尧县公安局对黄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长期拖欠工人工资,但确属经营困难,在侦查机关立案后能够积极筹措资金,补发工人工资,取得了工人谅解,本人真诚认罪悔罪,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检察官主要做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深入了解案情。隆尧县检察院从“两法衔接”平台发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在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的同时,与隆尧县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实地查看公司现状,积极联系被欠薪工人,倾听农民工诉求,确定欠薪数额。二是调查黄某某财产状况,并通过当地派出所、乡镇干部及黄某某近亲属积极联系黄某某,促使黄某某与各工人签署还款协议。最终促使黄某某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偿还了20名工人的全部工资,得到所有受害工人的谅解。三是释法说理。检察官向黄某某详细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黄某某表示真诚认罪悔罪,请求检察机关能够从轻处罚。四是依法不起诉。黄某某本人确实经济状况不佳,用于偿还工人欠薪均系借款,同时考虑到黄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依法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黄某某当场表示:“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从头开始。”五是开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针对本案案发后,隆尧县劳动监察部门不及时将该案向司法机关移送的问题,向其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其及时开展企业欠薪积案清理活动。

【办理结果】

2019年6月3日,隆尧县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办理体现三个特点,一是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积极同劳动监察部门等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害民生民利的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二是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妥善防范化解处置因欠薪欠债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增强源头治理,督促劳动监察部门开展欠薪清理活动,促使多家企业及时解决了拖欠工人工资问题。

案例六:鸡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徐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9日22时许,在鸡泽县椒乡大街好谦路口南侧,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后徐某某将贾某某踹倒在地,致贾某某右侧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2019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双方积极进行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贾某某谅解。同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向鸡泽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徐某某、贾某某二人因生活偶发矛盾发生争吵,后相互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案发后,徐某某认罪悔罪,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检察官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详细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面临的后果。二是认真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表示已谅解对方,不再追究徐某某任何责任。三是由于徐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请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律师参与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针对双方已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提出了对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四是组织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及拟不起诉的理由做了全面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表示认罪悔过,保证以后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法守法。出席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证代表一致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程序合法、运用法律适当,同意检察机关作拟不起诉决定。

【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11日,鸡泽县检察院对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充分发挥检察主导责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戾气,减少对抗。二是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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