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
第04版:法案

醉酒驾车超速行驶致四死一伤

被告人被保定中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刘彬)12月1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醉酒超速行驶致四死一伤的被告人张某送达终审判决,因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负事故全责,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今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自中午一直到下午在保定市某村朋友家中喝酒,喝了3两多50度自酿白酒,之后喝了会儿茶,到晚上6时多自己开车回家。行驶至某村公路时,路比较窄,两旁有行人,张某车速67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为30公里/小时,张某所驾车辆与在此散步的行人赵某、贾某、贾某1、贾某2、王某相撞,赵某等5人被撞飞倒地,张某向左行驶出公路撞停在地里,后赵某、贾某1、贾某2、王某4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贾某受伤,其中贾某1、贾某2、王某为未成年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贾某、贾某1、贾某2、王某无责任。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留被告人张某,后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撞倒行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至于为何此案被告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记者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邓彦威。邓彦威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采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主要考虑二者主观方面的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所以,给张某定罪的关键是分析张某的主观心态。应该认为,张某对于事故的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首先,张某在朋友家喝酒后又喝茶,晚上六点多才开车回家,认为自己的酒量不会影响驾驶,且路程较近,时间较晚,车辆和行人比白天少,轻信自己能够驾驶,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张某与被害人均不相识,没有仇怨,张某因为生活琐事喝酒解闷,也没有报复社会的迹象,故排除其故意撞人的可能。再次,张某一次撞击五人踩刹车后停在路边,没有连续撞击,张某也被撞晕未逃逸,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例中连续撞击的特征。此外,事发路段是乡间公路,因疫情防控,常有行人散步,事发后有多名行人随即到达现场,可知案发时该路段确实人员较多,但是五名被害人当晚相约一同散步,距离很近,前后仅距一两米,案发时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可以得知该路段人员密集程度并不高,不同于人流量大的城市交通道路、人员密集的广场、公园等场所,故不属于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公共安全特征。本案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张某的主观心态不是故意,而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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