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泽康
情侣在恋爱期间常常为向对方表达自己的情意而发生一些钱款往来,可双方一旦分手,就会因此产生一些经济纠纷。近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纠纷。在恋爱这种关系中,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究竟属于哪种性质?是应当认定为借贷,还是认定为赠与?
2020年3月,赵某与李某经社交软件认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6月13日分手。在短短的3个月热恋期内,赵某与李某的金钱来往均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相互转款,交易次数频繁,但大多金额相对较小。其中,有两笔交易数额相对较大:一笔是李某通过支付宝向赵某转款的2200元,另一笔是赵某向某首饰店支付购买项链的550元。二人分手后,李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返还借款本金2200元及利息,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赵某不认可借款2200元的事实,辩称李某向其转款2200元是自愿支付的生活费用。即便是借贷,其中的住宿费200元、打车费43元系应李某之邀而来发生的差旅费,应从2200元中扣除,而自己为李某支付的项链费用550元,也应从2200元中扣除。剩余部分则用于双方的消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在校大学生,均无收益来源,2200元显然超出了在校大学生的基本生活开支费用。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在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形下,结合双方的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因素综合来判断,200元住宿费、43元打车费不应由其中任何一方承担,应视为共同消费支出,购买项链的550元应为赵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赵某提交5份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向其转账的2200元用于二人共同消费。遂法院依法判决: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具有很大随意性,一旦恋情告急,劳燕分飞,产生的经济纠纷则很难认定。一般情况下,双方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应当包含赠与、借贷及共同消费三种性质。那么,如何界定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及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其向被告转账付款,但无法证明该笔款项是原告主张的借款还是被告主张的赠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的举证无法证明其向被告转账确为借款,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被告赵某提交的5份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原告向其转账的2200元用于二人共同消费。故原告的诉求未能得到支持。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情侣在恋爱期间对双方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要注意留存好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比如转账,可备注清楚为“借款”。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购买礼物或转账,大都为表达爱意而有意为之,如分手后主张要求返还,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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