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2月05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宠物闯祸 主人要担责

□ 冯雅新

狗作为人类的伙伴,在给我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隐藏着风险。近日,南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伤人案件。

60岁的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本村公路上行驶,被被告散养的两只金毛犬撞倒在地,无法站立。张某认为被告对金毛犬有管理不善的责任,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仅愿意支付部分医药费。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被告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任何安全约束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饲养人对宠物具有客观上不可推卸的管理义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伤人宠物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说法

宠物闯祸,主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则。如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挑逗等行为,致自身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但被侵权人如果仅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失行为,仍不能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此案中,被告作为伤人犬只的饲养人,因其管理不善致其伤人,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伤人事件,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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