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公诉人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时,对被告人提出“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校车业务”量刑意见获玉田县人民法院采纳。
玉田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校车业务。这是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玉田检察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禁止令”建议被法院采纳的首例案件。 付玉光 王娟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