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韩彦宏:
本院受理原告李帅诉被告韩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03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平乡县涛林塑料零件加工部:
本院受理原告史风勋诉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知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法制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支行与被告刘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蔡立海:
本院在执行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蔡立海、高玉合同纠纷一案,因蔡立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唐山永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唐永正报字[2021]第F08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载明:将被执行人蔡立海与马瑞珍共有房产登记在马瑞珍名下位于迁安市怡景嘉园34-02号楼房予以评估,迁安市怡景嘉园34-02号房产评估价值为260.18万元整(保留至佰位),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万零壹仟捌佰元整,房地产评估单价13060元/m^2。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天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05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贾国占、河北恒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青恩与被上诉人贾占明、贾国占;原审第三人杨杰、河北恒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5民终412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人河北爱厚朴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一张票号为3130005231452694,出票人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收款人为河北爱厚朴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3月24日,金额为374330元,到期日为2021年9月24日,付款行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最后持票人为河北爱厚朴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上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吕树华不慎将警察证丢失,证号为004462,特此声明。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