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王光斌 记者 陈兆扬)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4月11日上午,青县人民检察院、青县司法局联合签署了《青县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对县域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具体标准、外出事由、防疫要求等内容均做了详细的规定说明,可以保证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既能正常外出经营,又能较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
青县检察院有关人员介绍,检司两家主动作为,会签《办法》,这种“社区矫正+服务非公经济”的新模式,有助于促进社区矫正依法执行和生产经营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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