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老王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需要一些吃苦耐劳的员工,看到小吕年轻力壮,就雇佣其从事抹灰吊顶等工作。因为从事的工作有一定的危险性,老王为小吕等雇员每人购买了一份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21年8月,小吕工作时,脚手架突然脱落,造成小吕受伤严重。老王将小吕送进医院治疗,花去30万元医疗费用。小吕出院后在家休养,要求老板老王进行赔偿。老王称,除去其为小吕先交的3万元医疗费,他只同意再赔偿7万元。理由是他已为小吕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小吕也已获保险理赔20万元,其获得的保险赔偿理应抵扣其赔偿款项。
小吕觉得老板做法不对,但自己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遂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人身意外保险理赔可否抵扣雇主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虽然小吕应获得保险理赔,但是不能抵扣雇主赔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看出,虽然老王作为投保人为其雇员购买人身保险,但是当发生事故时,受益人仅能是小吕或者小吕的近亲属。如果老王要以小吕获得的20万元理赔款扣减自己的赔偿责任,则是突破这一法律规定成为保险事故的受益人,明显与法相左。
其次,依保险合同获得赔偿与依法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小吕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赔偿款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小吕作为受益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即有权按照合同取得保险理赔款。而小吕要求老王进行赔偿是基于侵权损害赔偿,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且前者是合同之债,后者是侵权之债,二者产生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故小吕获得保险赔偿款,并不当然免除老王的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是可以同时获得保险金和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不能因受伤而获得多方赔偿,因此就不存在将获得的保险金抵扣侵权人应付赔偿款的问题。
马律师在此提醒,企业为了分散企业风险、降低责任成本,保障企业的正常稳定运营,当然也为了更好地保障雇员的权益,可选择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工伤保险,在实现保障雇员利益的同时,达到减少企业损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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