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温红卫:
原告李鹏飞诉被告河北金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原告李鹏飞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石家庄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第一期工程款18600元和设计费5000元,合计236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3900元;四、请求被告温红卫在其认缴出资内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周志恒: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全与被告周志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3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龙赐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张会敏、周泽平:
本院在执行裕华区董氏烟酒商行与河北龙赐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会敏、周泽平为(2019)冀0108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冀013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贾玉萍通过其QQ空间、微信朋友圈、百度贴吧等网络传播载体传播、散布侵犯原告宋丽欣、雷伟义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等内容的言论,侵犯了原告宋丽欣、雷伟义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贾玉萍于2021年10月4日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QQ空间、微信朋友圈、百度贴吧对原告宋丽欣、雷伟义赔礼道歉,但贾玉萍未在上述期间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宋丽欣、雷伟义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据生效判决第二项,将该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元氏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铁军、张铁金、赵玉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82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德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铁金、张铁军、赵玉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82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德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柴毅、张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恩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磁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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