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我大队决定依法收缴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过程中扣留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的,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我大队接受处理,接受处理时应当携带车辆合法证明及相应手续。
2、公告期满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车辆依法收缴,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车辆号码扣留时间扣留地点车辆类型车身颜色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存放地点
KQ2022012022.6.13平涉路矿区入口重型半挂牵引车红无无恒通停车场
KQ2022022022.6.13平涉路矿区入口板车蓝无无恒通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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