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梅芳)近日,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暴力妨害警察执行公务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12月15日晚,永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巡逻期间,发现该县村民李某某在某饭店门口驾驶的车辆行驶不稳,遂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李某某因饮酒害怕被查出酒驾,没有听从交警指示停车,在驾车加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将交警王某剐倒致伤。次日上午,李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受伤民警伤情为轻伤二级。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李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暴力妨害交警执法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行为不仅是对自己、对家庭不负责任,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今后会改过自新、遵纪守法。鉴于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受伤民警等从轻、减轻情节,检察机关对其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春节临近,车辆驾驶人员要遵纪守法,严禁酒后驾车,确保人车安全。同时,要主动支持配合民警开展的执法执勤活动,任何以威胁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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