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紫薇
近日,蠡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多起非法狩猎、买卖野生动物案件过程中,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依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助力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郭某在自家玉米地架设粘网猎捕鸟类5只,导致5只鸟全部死亡,经鉴定涉案鸟类为3只山斑鸠、1只戴胜、1只黑尾睦鹬,均属于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物种,涉案价值1500元;刘某利用拍笼非法猎捕鸟类、非法买卖鸟类11只,其中2只红喉歌鸲、1只蓝喉歌鸲经鉴定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4只黄雀、1只黄腹山雀、1只黄喉鹀、1只棕头鸦雀、1只朱雀为“三有”野生动物,涉案价值共计6900元;陈某、黄某、田某等在月明河利用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猎捕青蛙81只,经鉴定,涉案81只青蛙为黑斑蛙,属于“三有”野生动物,涉案价值8100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陆续移送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蠡县检察院认为郭某、刘某、陈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接受行政处罚,故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郭某、刘某、陈某等非法狩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影响了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蠡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及时立案并向相关责任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郭某、刘某、陈某等非法狩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建议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
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对郭某、刘某、陈某等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野生动物,并处相应罚款,加大了县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执法力、巡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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