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银燕 陈晨
邯郸一年轻男子经常带朋友出去吃饭、洗浴、唱歌,只为人前风光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实际上,为维持自己“有钱人”的人设,作为某公司区域销售业务员的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预付款12万余元。近日,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10月,年仅22岁的胡某入职某农资公司。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胡某负责该公司某县区域销售业务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将收取客户购买农资的预付款、货款占为己有,用于餐饮、KTV、洗浴按摩等个人消费。经审计,胡某收取14位客户货款及预付款未上交公司,金额合计123455元,其中货款25304元、预付款98151元。经查,胡某本来是该公司的业务骨干,前景一片光明,怎奈是一个“好面子”之人,出手很阔绰,为满足自己玩耍享乐以及被人追捧的快感,经常请所谓的“朋友”出去高消费,导致入不敷出,最终动了歪心思,将收取的客户货款及预付款用于挥霍,一步步踏上犯罪的道路。
经磁县检察院认定,胡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鉴于胡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采纳了磁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青年人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适度消费,切莫为了满足虚荣心,“打肿脸充胖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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