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波、朱海五:
本院在执行天津联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张海霞、石家庄欧丰伟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105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天津联达商贸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内容为追加李宏波、朱海五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执行异议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尹红卫、王会伟: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尹红卫、王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3)冀石太证经字第99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红卫、王会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路支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尹红卫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龙海花园16-2-708【冀(2018)鹿泉区不动产权第0012035号】的房产,案外人仇军伟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5执15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裁定书、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