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孟冬
“已经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了,怎么还向老人索要钱呢?” “打官司向被救者索取补偿,是不是显得没有格局?”……日前,一起见义勇为者状告被救助老人纠纷案,在社会上引发广泛热议。
据报载,2023年12月,柴先生在乘地铁上班途中,为了救助一位在自动扶梯上失足摔倒的老人而受伤。他向地铁警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联系老人核实其见义勇为行为时,不料却遭到老人拒绝。最终,柴先生还是获得了“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与此同时,他选择起诉被救助老人,要求经济补偿。今年10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判决被救助老人支付柴先生补偿款7000元。
在一些人们的认知中,见义勇为往往与“不留名”“不计报酬”联系在一起,似乎只有这样的见义勇为才是动机最纯粹的,才是没有道德瑕疵的。这次柴先生主动向被救者索要受伤补偿,打破了这些人的思维定式,让他们产生了不适感,认为其“没有格局”,有损见义勇为者的“光辉形象”。
但必须明确的是,“只利他而不利己”、受了损失自己扛的见义勇为,是人们设定的理想化的道德高线。我们可以这样要求自己,但不能以此苛求他人。不计得失的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但知恩图报同样也是传统美德。投之以木桃,报之以琼瑶,被救者懂得知恩图报,才能更好激励善行,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
事实上,面对“见义勇为者应不应该索要补偿费”的疑问,法律给出了明确答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不仅是对个人损失的合理弥补,更是法律对善行的正向激励。
法院的最终判决,在维护柴先生个人权益的同时,更传递了一个明确的社会导向:行善应有回报,法律不容冷漠。让我们以此案为契机,构建起更为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让每一位挺身而出的勇士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回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