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欣)一男子在参与“刷流水”过程中,竟私自截留诈骗资金据为己有。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该起盗窃案提起公诉后,当地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22年4月,孙某某因买卖POS机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相识,陈某某让孙某某提供银行卡并通过“刷流水”的方式给其好处费。孙某某将乔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号发给陈某某,陈某某联系上线给该卡转钱。然而,孙某某以收不到验证码等理由推脱,未将卡内的钱款转入指定账户,导致陈某某的上线终止转账。孙某某共接收四笔转账,合计73980元,后通过乔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将银行卡内钱款全部转出,将该钱款据为己有,用于自己日常消费和信用卡还款。
2022年5月,武安警方接上级下发的“断卡”线索,发现乔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涉嫌诈骗。经核查发现孙某某是涉案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有犯罪的重大嫌疑。武安警方依法对孙某某立案侦查,并移送武安检察院审查起诉。
武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某虽然提供银行卡用于“刷流水”,但其没有将接受的款项转到陈某某指定账户,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截留卡内钱款并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尽管“刷流水”所涉的资金是非法财物,但盗窃赃款赃物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孙某某“黑吃黑”的行为改变不了其盗窃行为的犯罪本质。
2024年6月,武安检察院以孙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9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决宣告后,孙某某不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原判决量刑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孙某某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检察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信用卡、手机卡等,如果不慎丢失,要及时办理挂失或注销,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要为了贪图“快钱”而将自己的银行卡、信用卡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更不要耍“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小聪明,沦为“黑吃黑”的主犯,罪上加罪。谨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