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12日
第07版:平安·经验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遭拒绝

曲阳法院法官释法明理高效解纷

本报讯 (张颖)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双方系同等责任,意思就是“你修你的,我修我的”?如果这么认为,那就大错特错了。近日,曲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同等责任赔付问题”引发的代位求偿案件。

王某驾驶小型汽车与贺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贺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贺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未购买任何保险,王某遂向自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赔付王某3772元车辆维修费用后,取得向贺某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多次联系贺某协商赔偿事宜,但贺某表示,交警部门认定的是同等责任,各自负责维修自己的车辆就好了。为此,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贺某承担1886元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被告贺某仍旧表示,事故发生后自己的车也损坏了,且双方是同等责任,应当自负责任,拒绝赔偿。在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为减轻双方诉累,从根源解决问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对被告贺某释法明理,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其解读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进行讲解,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实实在在解决问题。最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贺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赔偿款共计1886元,并当庭支付完毕。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同等责任”是指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法行为,且严重程度相当,共同承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并且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那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但是贺某并没有为机动车投保,其应自行承担王某车辆损失的一半,也就是1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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