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12日
第08版:平安·基层

跨越1300公里的检察监督

□ 黄金仓 李伟涛

今年年初,磁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模式,开展跨省行刑衔接执法协助,由该院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配合开展法律监督案件办理和执行,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2021年以来,卢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润,受他人委托加工制造带有某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箱、说明书及标签纸等假冒商品,并通过销售获利。2024年10月,公安机关以卢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磁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经审查,该院依法对卢某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反向衔接审查。

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卢某某、李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然而,两名被不起诉人居住在距离磁县1300多公里外的浙江省台州市。如何在不起诉后做好“后半篇文章”,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应有惩处,成为案件办理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案中两名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行政处罚应由当地行政机关作出并执行。然而,磁县与台州两地相距较远,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上存在客观差异,如何接住并接好跨区域反向流转程序,成为案件办理的首要难题。

为确保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接得住”“接得稳”,磁县检察院主动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取得联系,并通过该院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三方围绕案件基本案情、证据材料、行政责任、法律适用及办案模式等进行了深入探讨。磁县检察院还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经综合研判,最终确定由磁县检察院跨省直接办理,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协助监督案件办理和执行。

随后,磁县检察院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卢某某、李某某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加强区域内市场监管,切断相关产品流通渠道。该院副检察长带队前往浙江,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送达检察意见书。目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卢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立案调查。

该案是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出台后,磁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该院以此案为契机,与浙江方面围绕跨地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达成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协作共识,两地整合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了打击合力,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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