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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短距离行驶”的出罪认定

2022年07月15日

张某在凌晨喝酒后叫了代驾。因地点偏僻,人烟稀少,代驾不好找具体位置,于是张某将车“短距离行驶”到路边,结果被交警查获。因张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数值已经超过80mg/100ml,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全案证据,补充证人证言、现场监控、代驾接单记录、通话记录及代驾公司相应截图等,最终证据证实,张某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情形,检察机关以法定不起诉结案,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说法:

确实,醉酒后“短距离行驶”在构成要件符合性方面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出罪的考量不仅应体现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这一个层面,而应当继续贯穿于“违法性”和“有责性”层面。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即是在“违法性”层面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予以出罪。避开“情节显著轻微”情形,会导致一些原本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最终以酌定不起诉结案,而两者在法律上还是有区别的。因此对符合“情节显著轻微”法定不起诉条件的,应敢于作出决定。

首先,血液中酒精含量值是重要的但并非唯一的考量因素。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极高,已经属于法定从重情节,无论其状态如何也不宜再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若血检数值仅为90mg/100ml,但其步伐形态、言谈举止也与深度醉酒并无区别,也不宜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其次,为与代驾交接车辆、挪车、停车入位等而“短距离行驶”的,应综合以下证据全面认定:

一是确有证据证明其为“短距离行驶”。对呼叫代驾的案件,应调取共同饮酒人、代驾司机的证言,向代驾公司调取订单详情,对饮酒时间、地点、呼叫代驾时间、接单时间、取消订单时间、订单出发地和目的地等详细审查,结合证人证言,验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合理性与真实性,尤其对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关键时间、节点等进行询问。对于达到相互印证状态的证据,应予采信。对挪车、停车入位的案件,应查实停车位与查获地点的距离、停车位是否确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使用,应调取行车轨迹,查实其在被查获前后的时间段内是否有长距离行驶行为。

二是对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和查获视频应重点审查,必要时向交警取证。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应当记载有交警发现车辆及查获车辆的全过程,应重点向交警核实谁先发现的涉案车辆、如何发现的、发现时涉案车辆的状态、车速、查获时当事人的辩解情况等。

最后,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对符合条件的“短距离行驶”作出法定不起诉是不会误导公众的。作出法定不起诉并非是对短距离醉酒驾车的放任,也不是在告诉公众,只要行驶距离短就会相安无事,而是在符合“情节显著轻微”要件的基础上,在全案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作出的对当事人公正和负责的评价,这一评价对检察机关的正面影响要更加深远。

邱鹏宇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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