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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28日
□ 河北法制报记者 段美
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本次修正后的条例共十章九十五条,比2018年版增加了两章二十八条,并设立了协同立法专章。该决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条例为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制度机制保障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对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国家专属立法权、立法程序、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备案审查等均作出重大调整。我省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新立法法作出适当修改,有助于更好地落实新立法法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
修改条例不仅是贯彻新立法法、维护法制统一的现实需要,也是总结我省立法工作经验、完善立法机制的现实需要。《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2018年进行修订,对于规范和指导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我省地方立法取得了显著成就。换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持续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研究部署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务实举措,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立法规划和计划、法规案起草、法规清理以及设区的市法规报请批准等方面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亟需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提炼固化。及时修改我省地方立法条例,有助于推进完善地方立法制度体系,为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制度机制保障。
条例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条例贯彻依法立法原则,明确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确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明确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此外,还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突出地方特色。
条例明确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权限
根据立法法作出的规定,条例对立法权限作出相应修改,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将设区的市立法权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基层治理”。规定省和设区的市制定规章的权限,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省和设区的市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条例加强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制定立法计划有利于立法工作总体谋篇,把握方向。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立法规划和计划单独成章,对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总体要求、督促落实、时间要求,立法项目的来源和选择,规划和计划的报请批准、公布及调整程序进行全链条规范,并规定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设区的市、自治县立法计划确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
条例增加协同立法专章
为贯彻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自2014年以来积极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下转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