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智勇)2019年12月30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跨省污染环境系列案宣判。案件涉及被告单位三家、被告人19人,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等数额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8日、12月2日、12月6日,李某冲等人从江苏省泰州市友联废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将4车废油渣运输至邢台经济开发区倾倒;2017年12月13日,李某冲等人从山东省邹平君立润滑油有限公司运送废油渣到邢台,在其他同伙寻找到倾倒点后,将废油渣倾倒至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荣庄村邢汾高速公路桥下南侧。据统计,李某冲等人先后在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荣庄村邢汾高速公路桥下倾倒废油渣5车次共计158.7吨。
2018年1月1日至9日,李某冲等人驾驶货车先后从河南一润滑油公司运输5车次共计150余吨废油渣至邢台平乡县丰州镇北张庄村,非法倾倒在一废弃禽类养殖场内。同年1月12日,李某冲等人从一润滑油厂运出废油渣31吨,倾倒在邢台南和县和阳镇北张庄村一养殖场土坑中,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法院另外查明,2017年12月20日,邯郸鸡泽县亮智润滑油油脂制品有限公司安排被告人路某彬非法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30吨。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省邹平君立润滑油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州市友联废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鸡泽县亮智润滑油油脂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冲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被告人李某冲等8名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他11名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对三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12万元、11万元、10万元。李某冲等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不等数额罚金。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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