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刘彦凯
本报记者 陈兆扬
春节临近,不少人都会开车回家过年,安全出行就成为人们最关心的问题。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不遵守交通法规,过路口闯红灯,不守法规乱变道,都可能让一个鲜活的生命转瞬即逝,都可能让几个家庭的亲人痛不欲生。以下几个案例告诉人们,道路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真正做到“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案例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
2019年1月31日20时许,司机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沧州渤海新区沧海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对向姬某驾驶的左转弯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姬某均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
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事故民警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前,当事人王某在当地一家饭店饮了酒,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因此导致事故发生,后怕追责而弃车逃逸。姬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交警依法认定,当事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又弃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姬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还闯红灯
2018年5月21日22时30分许,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渤海新区沧海路由东向西行驶,驶至兴民街与沧海路交口处时,因闯红灯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刘某均受伤。
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事故民警经勘查现场,认定张某驾驶报废机动车驶入路口闯红灯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交警以此认定,当事人张某驾驶报废机动车驶入路口闯红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案例三: 驾驶机动车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2019年10月27日13时30分,孙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渤海新区神华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神华路与港城大街交口处时,与前方一辆等红灯的由杨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发生追尾碰撞。由于惯性作用,小型越野车又与前方骑自行车的刘某相撞。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受伤。
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事故民警经现场勘查,认定事故原因是因当事人孙某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而杨某驾驶的机动车逾期未审验。
以此,交警认定当事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孙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这样的交通事故还有许许多多,但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更不能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在此,沧州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事故民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一定要杜绝危险驾驶行为。特别是在春运期间车辆密集出行时,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保持平和心态,不开斗气车,不强行超车,不随意变更车道或在车流中穿梭抢行。同时,要杜绝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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