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23日
第05版:法治河北周刊

为政府立法定规明矩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 本报记者 刘小林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7章51条,对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和备案及其他规定等环节作了具体规定,在对上位法进行细化的同时,也固化了我省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为使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立法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办法》内容,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坚持科学立法,确保规章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该负责人表示,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如何做到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办法》对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阶段,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所立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在立项阶段,《办法》规定了立法计划的制定主体为政府,具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拟定,要在充分论证、综合平衡基础上,科学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按时上报送审稿。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督促指导,并加强审查工作,保证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高质量完成。同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在起草阶段,《办法》要求起草单位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并对如何保障起草工作作了规定,其中还特别规定起草单位不能如期完成的,可以按程序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动态调整。同时,《办法》还对起草单位开展起草工作的程序作了规定,涵盖调查研究、听取意见、论证咨询、听证以及协调等环节。

在审查阶段,为确保立法质量,加强了审查的刚性要求。《办法》明确,政府规章送审稿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一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暂缓审查或者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为避免立法久拖不决,《办法》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职责,应当力求达成一致意见,重要事项可以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决定。

在决定和公布阶段,《办法》明确了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政府规章的三种审议结果,即:通过、原则通过或者不予通过。针对三种不同的审议结果,《办法》还明确了各部门相应的后续工作。

坚持民主立法,为立法求得“最大公约数”

该负责人介绍,民主立法,核心在于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政府规章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民意如何充分体现?《办法》注重从程序设计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方式汇集、反映民意,力争为立法求得“最大公约数”。

在立项阶段,《办法》规定,每年8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项目建议,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规章项目建议。对涉及企业的,还应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在起草和审查阶段,《办法》要求起草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的意见。不涉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规章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组织、专家、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在决定和公布阶段,《办法》规定规章以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形式予以公布,并对公布形式、载体、时间以及公布后的及时解读作了详细规定。

坚持依法立法,自觉维护法制统一

该负责人说,依法立法的核心在于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切实遵循不抵触原则,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自觉维护法制统一。《办法》共51条,其中有43条是对上位法的细化。

《办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规定了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上位法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范围: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国家授权本省先行改革试点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其中,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在立项阶段,《办法》规定立项要遵循立法原则和立法规律,并对不予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事项范围作出了明确。在起草阶段,以符合上位法、维护法制统一为主旨,对起草规章作了具体要求。在审查阶段,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对规章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为维护法制统一,《办法》对规章解释、宣传、备案审查、修改、废止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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