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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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中院出台意见应对疫情护航企业发展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 企业暂缓采取保全措施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胜男)为避免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2月1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助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正确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或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期限耽误和顺延的规定。同时,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量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对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应暂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的负面影响。

《意见》规定,要依法认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责任,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申请,加大对涉企案件的执行和解力度,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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