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12日
第07版: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应规制与追责并重

□ 王丽娟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紧急动员,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共同防控疫情传播。然而自疫情发生后,一些地方不断曝出防疫物品、食品药品价格大幅上涨的现象,一个口罩能卖到几十乃至上百元,蔬菜等民生必需品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令百姓苦不堪言。对此,各地监管部门对哄抬物价行为迅速查办,从重从快打击,对违法经营者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稳定了市场价格,维护了市场秩序。

商品价格是由商品价值决定的,商品价值又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供不应求时,价格趋于上升;当供过于求时,价格趋于下降。当前情况下,口罩、蔬菜等物资本身的价值变化不大,但因防控疫情的需要导致供求关系发生急剧变化,价格急剧上涨。加之现处于特殊时期,生产企业恢复生产的成本有所增加,更不用说某些经营者编造涨价信息,恶意哄抬物价,想利用“一罩难求”的现象大发“疫情财”,这使得防疫物品、食品药品的价格猛然上升。

在商言商,经营者是要赢利的,成本增加肯定要导致价格上涨,但经营者的自主定价应遵守诚信原则。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中,经营者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也应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尤其是诚实信用,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应当坚守诚信和道德底线,担当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行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商品、平价商品。

对于监管者来说,要坚决打击发“疫情财”的行为。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出击,坚决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行为。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监管部门陆续公布了违法案例,既警示了经营者,也维护了市场价格和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刑法有关规定非法经营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各地的违法案例来看,监管部门大多以“罚”为主。被罚经营者大多是药店、超市、农贸市场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企业,被重罚后企业的经营会受到重创。本着保护民营经济和疫情期间确保供应的原则,笔者认为,“事前规制”与“事后追责”同等重要。首先,疫情发生后,监管部门应立即行动,对防疫物品、食品药品的市场价格进行摸底排查,结合本地经济、人口、疫情等因素,对重要物资的成本及价格进行预估,确定需限价的物品种类、限定幅度等,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监管部门可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对限价进行适时调整,待疫情解除后,再取消限价。经营者要在监管部门确定的限价幅度内,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一旦超过限价,则要受到处罚。其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遵纪守法的经营者进行通报表彰或减免赋税,并广为宣传,可以对其他经营者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有利于稳定市场秩序。第三,口罩、蔬菜等物品虽然不在国家定价目录之内,不能实行价格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但在重大疫情期间,其应属于特殊种类的应急救援物资,限价措施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明确规定,完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如此一来,既有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也有助于减轻哄抬物价的情形,消除公众担心,维护市场秩序。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问题,应本着事前规制与事后追责并重的原则,加快完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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