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宫丽英 孙伏龙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项管制政策等可能使企业间正常的合同履行行为受阻。疫情发生及善后期间,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什么,该如何处理。现结合法律新规,就最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等法律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的法律性质及多发类型
(一)法律性质
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广泛范围内暴发的疫情,不仅一般公众不能预见,甚至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其确切的传染源仍在研究中,甚至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事件,是典型的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争议多发类型
其一、合同争议。
1.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表现为债务履行期限在疫情发生期间,因债务人员工患新冠肺炎住院或被隔离、工厂转产等原因不能如期交付;或债务人本人患新冠肺炎住院、被隔离,无法如期履行合同。
2.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主要是租赁、承包酒店、旅店、商场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合同。承租人、承包人以疫情发作期间客流量锐减为由要求出租人、发包人减免租金、承包金。
3.提供劳务、服务类合同。提供劳务类合同主要是指那些依附于债务人人身的合同,如演出合同、出版合同、雇佣合同等。提供服务类合同主要是指旅游合同、保管合同、中介合同等。
4.不动产等大型工程建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建设工程合同,因在建项目大量使用工人,为防止新冠肺炎蔓延、传染,政府限制务工人员流动,或务工人员被隔离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及时竣工。
5.其他合同债务争议。如因债务人患病或被隔离,致使其无法交电话费、手机费等形成的消费领域的纠纷。
其二、侵权争议。
如受害人以到医院就诊、乘坐交通工具、到商场购物被传染上新冠肺炎为由,要求后者承担侵害身体健康权的赔偿责任;或以被他人传染上新冠肺炎为由,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是受害人以医院、医生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为由,要求医院或医生承担赔偿责任等。
其三、因疫情导致的诉讼时效中止案件。
其四、执行案件。
二、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争点及解决
(一)正确理解关于不可抗力构成条件,精准把握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解决争议既需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从严把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时间的衡量,主要基于可预见性。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并没有导致争议方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
(二)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及保护弱者利益的公平原则
1、法律后果。
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不同的履行类型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与不履行。因此,应实事求是地解决争议,不应一概要求解除一切合同,免除债务人的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不发生责任,在此范围内当完全免责;但如果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则债务人承担相应部分责任,即部分免责。
2、劳动争议适当保护弱者权益。
用人单位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要求提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不允许,用人单位可适当减少工资;如以疫情造成企业效益滑坡停发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判令单位承担停发或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债务人法定义务的履行
1、及时通知义务,提供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证据证明。
2、注意避免损失扩大义务证据的固定和开示。
(四)在侵权案件中,根据疫情发作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认定责任
三、新冠肺炎疫情与情势变更
(一)情势变更的构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同时须注意限定性规定,区域、时间不同,应实事求是地认定个案。
(二)注意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注意在争议解决和裁判时,某些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案件,可能更细地认定为情势变更,争议各方要进行公平、充分的协商来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作者:孙伏龙,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省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大成中国区高级合伙人、中国区争议解决委副主任;宫丽英,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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