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19日
第07版: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疫情防控中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适用

□ 董晓玲 辛蟠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防范疫情扩散,有效防止病毒侵入,有的地方就直接采取了封路的防控措施。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采取马路拦腰堆土方式者有之,村庄私自设卡拦截、挖断道路者有之。以上行为均出于防范病毒侵入之目的,但在公路上挖沟、设路障等具体做法,不仅阻断了交通,而且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因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而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视危害程度,封路行为可能是既违反行政法规也违反刑法的双重违法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刑法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个罪名,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破坏的故意;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必须针对涉及交通安全的设施实施了破坏行为,且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火车、汽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该罪的犯罪对象即交通设施包括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即:对交通设施实施破坏活动,只有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才构成本罪。如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规定,法定刑升格,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封路行为入刑须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要件

笔者认为,对于在公路上以挖沟等形式阻断交通行为如何评价、是否触犯刑法、是否一律入刑等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实务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判断。

看行为人实施挖沟断交行为的具体地点,是否属于公路?假如不是在公路上挖沟阻断交通,而是在田间或者是农村村落之中自然形成的小道上挖沟断交,由于不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假如是在正在施工中的公路上实施上述行为,又该如何评判呢?我国《公路法实施细则》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根据以上规定,对此种情形,仍须从本罪的入罪条件即是否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来作出判断。由于正在施工的公路以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路,尚未交付使用,不允许车辆通行,因而在其上面挖沟、设置路障等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看行为人在公路上挖沟或设置路障以后的行为表现。行为人在公路上挖沟或者设置路障后,如果设置了明显提示牌,而且安排专人昼夜值守,随时提醒过路司机注意行车安全,由于有以上后续措施做保障,一般情况下,不足以使汽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此以上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假如不幸发生了汽车事故,由于行为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也不能入刑。

看行为人挖沟、设路障等行为的程度如何。假如行为程度本身很轻微,力度小,影响小,不是那么突出而夸张,如挖沟很浅,路障很小,这些行为均不足以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因而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还须审查行为人是在何种情形下实施的挖沟、设路障等行为。个人单独实施,即使行为动机是为了防控疫情,由于其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其行为在其他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假如其行为是依据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而且有上级领导的指派,那么,由于其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却责任,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有一种情形,即行为人实施以上封路行为没有地方规范性文件做依据,仅仅是出于个别领导的指令,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有可能性,不阻却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收集危险性与实害性证据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重中之重。必须明确的是,由于此类破坏交通设施案件发生在特定的时期,行为人大多出于防控疫情扩散的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办案过程中也必须全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唯此才能收到好的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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