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乔欣胜: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润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5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郑华成、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晓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5民初7095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东、朱秀、石家庄恒华广告有限公司、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迎新诉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5民初6338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马逢春、赵志祥:
刘广东与你二人(2020)冀1024执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执行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香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吉明:
我院在执行杨建伟与王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香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4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决定依法对王吉明名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兴业公寓6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2101709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1024号执恢9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香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德与被执行人金国星、王瑛、侯乾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委托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北大街36号悦城(2号地块)7号住宅楼02单元1101号不动产。备案合同编号2013080517523262090。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王瑛
拍卖机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2020年3月10日上午10时至2020年3月11日上午10时。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0311-88706067
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联系。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与刘玉伟、赵志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委托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1号新休门1-2-26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4908号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刘玉伟
拍卖机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2020年3月19日上午10时至2020年3月20日上午10时。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0311-88706067
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联系。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河北省残疾人创业基金会不慎将一本《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丢失,起止号为002053451-002053500,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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