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振泽申请宣告栗敏失踪一案。经查,栗敏,女,满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周头乡赵兰庄村西环外54号,公民身份证号:231026800815002。申请人郑振泽称,栗敏于2013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栗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栗敏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栗敏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栗敏情况,向本院报告。
晋州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韩学恩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427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磁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明家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晓楠诉被告明家健、被告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家口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依法判决。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79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晓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由原告陈晓楠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武化成、秦永兰: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侯冬燕诉原审被告武化成、原审被告秦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依法判决。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791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冀0791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武化成、原审被告秦永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审原告侯冬燕借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4年11月14日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
三、原审被告武化成、原审被告秦永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审原告侯冬燕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5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
四、原审被告武化成、原审被告秦永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审原告侯冬燕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5年2月15日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
五、驳回原审原告侯冬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1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武化成、原审被告秦永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侯岩虎:
本院受理原告郝立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冀0523民初2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视为不上诉。
内邱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方志明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88775,特此声明。
刘连元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49326,特此声明。
董利顺不慎将工作证丢失,证号为042121,特此声明。
李晴杨不慎将警察证丢失,证号为007161,特此声明。
张富精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09943,特此声明。
齐向军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78952,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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