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26日
第08版: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过年时节的检察官

□ 郝慧敏

“高检察官,我们有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明天需要送案提请报捕。”

“好的,来吧,明天上午我在单位等你们。”

……

今年开年因为一场疫情而变得与众不同,每个人都在期盼这场疫情阴霾早日散去。1月27日大年初三晚上,正用手机关注疫情防控信息的张家口市桥西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高艳伟收到桥西公安分局王警官的信息,立即作了回复。

第二天一大早,高艳伟将自己年幼的宝宝放在家里让亲人照看,独自赶到单位等候侦查机关报送案卷。

这是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2019年12月,桥西公安分局接到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移送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无施工单位资质的情况下承包某工程项目,在陆续收到工程方支付的共计500多万元结算工程款后,未给工人及时结算工资,在工程结束后拖欠16组工人工资共计918415.6元。这些工人迟迟拿不到辛苦钱,便一起到该区人社局报案。结案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联系涉案包工头均未能联系上,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限期整改期间农民工仍未收到被拖欠的工资,该局随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涉案包工头提请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姓李还是姓朱?”

“《立案决定书》的时间为2020年1月6日,为何《立案告知书》的时间是2020年1月3日?”

严把案件入口关,是做好案管检察工作的关键。高艳伟在平日工作中就严格按照案件受理标准审查把关,坚决杜绝瑕疵案件进入办案系统。此刻,她一如往常一丝不苟地认真审查案卷和法律文书。审查中,她发现提请报捕文书中犯罪嫌疑人的名字为朱某某,而案卷中《立案决定书》中内容是决定对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立案文书中的犯罪嫌疑人与报捕文书中犯罪嫌疑人名字不一样。另外,《立案决定书》上的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而该案卷宗中《立案告知书》的时间是在1月3日,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应该是先有立案决定才有立案告知,这文书时间上也存在相互矛盾。

“犯罪嫌疑人是朱某某,不是李某某,立案和告知书时间都是1月3日。”看罢检察官指出的问题,办案民警核对后进行了纠正。“谢谢检察官细心把关,帮我们纠正了错误。”道过谢后,办案民警立即返回单位修改存在笔误的法律文书。

接近中午,重新修改后的侦查案卷递到高艳伟面前,她仔细进行审查,待卷宗和法律文书均符合受案条件后,依法予以受理,并马上登录办案系统操作进行案件分流、系统轮案,及时电话通知具体案件承办人。

当日下午,高艳伟又依法受理了一件监察委移送的相关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涉嫌盗窃报捕案件。

忙完一天工作回到家,抱起喊着妈妈的宝宝刚坐在沙发上,单位工作群发来“关于做好包联社区疫情统计工作的通知”的微信消息,她递给宝宝一件玩具,便拿出纸和笔,把自己要负责的住户进行登记整理,又精心准备起第二天疫情防控执勤工作……

(作者单位: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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