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27日
第08版: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关于新冠肺炎 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三)

21.单位、企业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不配合疫情管理的,可能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疫情期间,企业如果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碍行政机关检查、防疫、检疫的,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或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2.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遭到患者或家属撕扯、辱骂,甚至喷溅口水,这种行为触犯《刑法》吗?

对于此类行为,一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行规制,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具体而言,家属撕扯行为如果给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拍照辱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对于故意向医护人员喷溅口水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属于肺炎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合喷溅口水,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则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如果医护人员因此被感染则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23.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针对上述方针和原则,提示大家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传染病的管理上,不应仅仅注重传染病发病后的医治,还要注重对传染病的预防,要同时做到预防与治疗并重。所以,在疫情发生之后,社会公众不能仅仅关注国家对传染病人的救治,还要重视全社会对传染病的预防。

第二,在具体实施传染病管理时,不仅仅要依靠科学,还要依靠群众。也就是说,传染病的防治,并不仅仅是国家责任,而是全社会的责任。疾病的治疗,首先要相信科学、依靠科学。

上述方针和原则是一个整体,要系统掌握和理解。既然传染病防治不仅仅是国家责任,还需要民众的共同参与,那么不论是在预防还是在治疗方面,民众都可以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传染病的防控做出自己的贡献。具体到本次疫情来说就是,民众首先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居家隔离,或在出行时佩戴口罩,遵守政府各种管控措施;在治疗方面,可以通过捐款、捐物、参与运输等方式提供疾病治疗所需要的物资、服务等,为这次疫情防控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4.在传染病防治方面,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不仅仅是国家责任,作为社会公众的单位和个人,也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其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另外,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25.当疫情出现后,政府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的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实施传染病防治措施,特别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管控措施,会对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政府采取管控措施,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能擅自实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我国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针对不同种类的传染病,法律允许采取措施的内容和程序也不一样。对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和管控力度最大。一般来说,如果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予以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实际情况看,当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国家在采取管控措施前,有一个对疾病认识、研判和报批的过程。这个过程,客观上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政府决策要尽可能地缩短这个时间,但是前提必须是要尊重科学,遵守法定程序。

26.民众是否有权知道具体患病人员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传染病因为具有传染性、危害性,除患病本人外,还可能危及他人甚至社会公众安全。因此,民众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疫情的知晓权,这是社会公众参与传染病防治所必需的。作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的发展形势和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满足民众的知情需求。但是,对于患者本人的基本信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然,如果有的患者故意逃避传染病防治的管理措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公布其个人信息查找其行踪。

在这里需要提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同样,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也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疫情的信息公开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疫情涉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关信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由法定部门进行发布,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首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其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28.在传染病防治方面,国家对不同的社会主体是如何分工的?

传染病防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各个社会主体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一定的传染病防治义务,主要分工如下:

1、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3、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4、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5、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6、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省司法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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