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古孟冬)今后,雄安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日前,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决定在我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改革试点。
方案提出,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方案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方案。
据了解,以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采取的是城乡二元赔偿标准,即根据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身份,区别计算其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融合水平提升,城乡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缩小,城乡二元赔偿标准带来的权利保护不充分等问题逐步凸显,也引发所谓“同命不同价”的广泛讨论。对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的“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要求,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此次省法院在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雄安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标准,旨在使城乡居民获得公正、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另据记者了解,省法院此次统一雄安新区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为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型城乡关系重塑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也将为新区推动城乡要素顺畅流动、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司法支撑,同时体现雄安新区的先行先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