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郑伟)为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实现清洁渤海、健康渤海、安全渤海的战略目标,近日,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明确在全省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逐级压实地方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通知就湾长设置、组织体系、职责任务和奖惩问责进行了明确。全省设置省、市、县(市、区)、基层四级湾长。其中,省政府主管生态环境的副省长任省级湾长,秦皇岛、唐山、沧州等市市长担任市级总湾长,市级以下湾长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同时,省、市、县(市、区)建立湾长制办公室,乡镇(街道)或沿湾有关单位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
通知提出,各级湾长是相应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市要以海岸线划定各级湾长管理范围及职责,县区级湾长划定责任区,基层湾长划定责任段,责任区、责任段之间无缝衔接,责任段内有充足的湾管员(护滩员、责任人),做到每一寸海湾(滩)都有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