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石森:
本院受理原告马秋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81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石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秋杰借款本金166000元及利息;二、被告石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秋杰违约金1600元。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被告石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辛集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凡海东、梁国全: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判决结果如下:“由被告凡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被告梁国全、王成明、田海申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824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许冬、翟丽凤: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判决结果如下:“由被告许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被告刘振合、许树瑄、金文龙、翟丽凤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824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春燕、史玉芳、辛大平: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判决结果如下:“由被告辛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被告刘春燕、史玉芳、刘大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824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白艳伶、贺志杰、鲍志军、柳永昌: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判决结果如下:“由被告鲍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2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被告白艳伶、焦大臣、贺志杰、柳永昌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824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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