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胡大申、王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判决结果如下:“由被告胡大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被告王文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824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盼盼: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州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磁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聂福平:
姜思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德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魏二牛、杜翠荣申请宣告魏伟峰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作出(2019)冀0184民特3号判决书,宣告魏伟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乐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帅:
本院受理原告梁云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冀0822民初21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安守军、陈淑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冀0822民初26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淼:
本院受理李弘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冀0822民初3132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822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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