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19日
第08版: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关于新冠肺炎 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六)

54.疫情发生后,为什么不能参加聚会或者集体娱乐活动?

首先,从医学角度看,新型冠状病毒容易通过近距离传播,比如飞沫、手持物品相互接触等等。如果人们聚在一起,极易导致疫情的扩散,这对于疫情防控是非常不利的。

其次,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5.除了前面介绍的应对措施之外,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除了前面的措施外,政府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此外,政府还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应对措施。

56.《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政府征用和保障供给是如何规定的?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物资予以保障,而这些物资的来源,一是国家储备,二是临时征用,三是生产单位在应对期间的生产供应。具体来说,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57.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超市等基层组织或单位积极行动起来参与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居(村)民是否应当服从这些组织或单位的管理?

首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因此,疫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与应对工作,这是法定义务。

其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超市等基层组织或单位对民众进行体温监测、提示民众佩带口罩等行为,属于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组织义务或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居民和村民应当服从。

58.疫情得到控制后,各种应对措施是否应当立即取消?

疫情得到控制,并不意味着相关疾病彻底被消灭或隐患彻底消除。因此,政府措施只能是逐步解除,不可能立即完全恢复到常规状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由此可见,即便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执行,政府还可以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

59.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传播虚假信息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60.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哪些原则要求?

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决定》规定,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责任,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持依法依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61.《决定》对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机制或方式方法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在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上,《决定》对于不同的政府机关或部门,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等防控网络,大力推动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防输入、防输出、防传播、防扩散,有效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强的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最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及相关防控措施,及时全面排查、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疫情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2.《决定》强调政府应在哪些领域采取应急管理措施?

针对本次疫情的特点和防控需求,《决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与此同时,《决定》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加大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疫情防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63.在具体防控措施上,《决定》对个人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首先,《决定》要求所有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属地社区(村)组织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如实报告疑似患有新冠肺炎人员、与患有新冠肺炎人员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隔离观察治疗人员的情况。

其次,《决定》规定,个人应当履行以下具体义务: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自觉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了解疫情防护知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加强宠物管理,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凡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和医院就医,并及时向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实报告;需要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防控管理,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决定》还明确,上述义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64.在单位的主体责任方面,《决定》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单位的主体责任,《决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严格卫生管理,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和体温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65.为了提升全社会疫情防控意识和能力,《决定》做了哪些规定?

只有提高全社会的疫情防范意识,才能尽快控制疫情发展。为此,《决定》提出以下要求:

首先,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疫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提升全社会防范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其次,落实疫情公开制度。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再次,充分发挥媒体引导作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浓厚氛围。

最后,《决定》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对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省司法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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