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20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民间借贷“有故事” 重复诉讼被驳回

□ 张玉颖

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有故事”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被告未到庭,而且借款事实不清不楚,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其中到底有着什么不为人知的是非曲直呢?

黄骅法院在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时,仅有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栗某经依法传唤无故缺席。虽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证明借款的真实性,但考虑到被告缺席未答辩,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在仔细核对借条证据的同时,要求刘某就借款原因、经过、款项交付的方式,以及还款的过程进行详细说明。听完原告的陈述,法官才发现这并不是一件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来,刘某家周边的房屋面临拆迁,但是根据拆迁要求,刘某的房屋并不在范围之内。面对巨额拆迁款即将“飞”走的现实,刘某慌了手脚,此时朋友栗某却“承诺”刘某,他有办法可以让其得到拆迁补偿,但是刘某要提前给他1万元“好处费”。巨额的拆迁款和一万元的“好处费”之间根本不需要思索,刘某立刻把好处费交到栗某手中。但事情却没有刘某预想的那么顺利,眼看着周边的邻居都拿到了拆迁补偿款,自己不但没有拿到,还白白搭进去1万元,心里很不是滋味。经刘某多次催促 ,栗某最终给刘某出具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这也就是庭审中刘某提供的那张借条的由来。

其实,该案的“猫腻”不仅这一个。庭审结束之后,法官在办案系统中查询案件时,竟发现栗某在该院还涉及一件刑事诈骗案件。通过调阅刑事卷宗,法官惊奇地发现,这件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刘某早已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出现过,并且对于借贷案件涉及的1万元,刑事案件中已经作出判决要求栗某退还刘某。

经过调查核实,黄骅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刘某虽然出具了栗某书写的借条,证明栗某欠其1万元事实的存在,但因其损失之前已经过刑事审理,这次又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刘某的行为明显属于重复起诉,因此黄骅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0-03-20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5198.html 1 民间借贷“有故事” 重复诉讼被驳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