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20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高利分红”有风险 理财投资需谨慎

□ 陈丽思 张杰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及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购买商业保险成为个人理财投资常见的一种选择。购买商业保险后,人们期望不仅能解决医疗、意外等保障问题,还能得到一定的经济收益。但是由于缺乏理财投资经验,轻信于人,导致上当受骗,钱财损失。下面这则案例,提醒大家购买商业保险一定要“擦亮双眼”,谨防受骗。

被告人刘某原为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后因个人原因辞职待业。辞职后,刘某仍声称自己为该保险公司业务员,以办理保险为名,用伪造的保险单、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同时,以高利分红为诱饵,诱惑被害人购买大额商业保险。刘某先后共骗取汪某、赵某等13名被害人共计250余万元,骗取钱财均用于个人挥霍。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且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徐水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

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以虚假的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以高利分红为诱饵,诱惑他人购买大额商业保险,先后骗取汪某、赵某等13名被害人共计250余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属于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判处刘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且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故法院最终依法从轻对刘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的判决。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0-03-20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5200.html 1 “高利分红”有风险 理财投资需谨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