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泽生
时光过得飞快,一转眼我到法院工作已有三年。这三年里,我作为法官助理参与办理的案件大大小小已有数百件,可有一件案件以外的小事却让我久久不能忘怀。
那是在一个国家宪法日,单位组织青年干警到街道上进行宪法宣传。我们摆上桌子,拉好条幅,准备好宣传小册子,热情高涨地向来来往往的行人宣传。多数人接到我们的宣传册随手翻翻就离开了,唯独一位老太太,她接到我递给她的宣传册,抬头问道:“宪法?宪法是什么?”我一时语塞,是呀,宪法是什么呢,要向她解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被誉为‘法律的法律’”吗?这些道理讲给这样一位可能一辈子也没有和法律打过交道的老人听,她怎么可能理解呢?老人走开了,可这个问题却深深扎根在了我的心里。
这件事情发生后不久,庭里办理了一起标的上千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刑事犯罪嫌疑,依法应予驳回起诉,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时,原告托人向承办法官求情,希望案件不要被驳回,被告更是威胁承办法官若是移送便要我们好看。至今我仍记得,承办法官那掷地有声的话语:“人民赋予了我审判的权力,案子如何办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不是基于我个人意愿决定的。作为一名法官,我在宪法前宣过誓,必须对案件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这铿锵有力的话语在我心中激起千层浪。是啊,审判权力从何而来,不正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吗?宪法不像民法、刑法那样具体、触手可及,它看似“虚无缥缈”,可正是有它的存在,我们得以依刑法打击犯罪,让正义得到伸张;我们得以依民法保护正当权益,促进社会繁荣稳定;我们得以依行政法防止行政专横,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正是宪法的存在,为我们在司法过程中不受任何非法力量的干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忽然间,我觉得对宪法的意义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总感觉还不够全面,直到一次外出办案的经历,又加深了我对宪法的理解。
那年夏天,主管副院长带队前往张家口、山东等地集中送达。在张家口送达期间,我们通过白天走访了解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处虽然闭门落锁,但晚上有时会有人回来。带队的武副院长随即决定晚上再来盯守送达。考虑到武副院长感染风寒感冒的情况,晚上我和一名书记员前往送达,可直到晚上九点多钟仍然没有人回来,于是我们便回驻地汇报。武副院长考虑了一下,对我说:“书记员今天累了一天了,走, 咱俩再去盯一会儿,争取今天把这个送了。”在前往当事人住处的路上,武副院长语重心长地对我说:“今天你忙了一天也累了吧!但我们的工作就是这样,不能放弃任何可能为案件带来突破的机会。我们的工作为了什么?不正是为了将法律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吗?”
走在夜深灯稀的路上,我身上瞬间升起一股能量。是啊,我们的奔波忙碌,不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只有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践行宪法对我们的要求,才能真正实现对人民权利的保障。那次送达之行,我们用了三天时间完成了对13个案件近30多个当事人的送达。
年岁愈长,经验愈深。对于那个问题我心中已然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答案。宪法是什么?宪法是一架闪耀着社会公正的天平,是一盏指引着司法为民的明灯。一代代司法人员付出的心血和汗水,铸成了人民的司法道路。新时代的我们只有将宪法高擎,才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走向光明。
(作者单位:安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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