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23日
第05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刘云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凌霄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123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正定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韩凯、李猛: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鑫宏新型墙体有限公司诉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凯、李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110民初5162号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银堂: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延安:

本院受理原告张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81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延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培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延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辛集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贾登麦、李颖:

本院受理原告孙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18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贾登麦、李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杰借款25万元及利息(按照基数25万元,月利率2%,自2019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贾登麦、李颖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辛集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兵由与被执行人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做出了(2020)冀0108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了赵勇青、齐淳、解汉瑞、陈珍、张贵银、刘忠田、高学忠为本案被执行人来承担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裕民二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1254673.16元及违约金。现由于上述所追加的赵勇青、齐淳、解汉瑞、陈珍、张贵银、刘忠田、高学忠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在本院依法向上述个人及公司依法送达(2020)冀0108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88706071。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生金、刘立琴:

本院受理原告韩富军诉赵志伟、你们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726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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