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24日
第01版:一版

法润京津冀 携手绘蓝天

——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树永

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分别于1月17日、18日在北京、天津两地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这标志着京津冀诞生了首部区域协同法规。同一文本三地施行,具有开创性意义。三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届时京津冀将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和执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3月20日,记者就这部法规的“法内法外”相关问题采访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周英。

记者:请您谈谈京津冀协同立法的相关背景。

周英:京津冀地理相连。2014年,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对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示范意义。京津冀协同发展必须寻求法制一体化,这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京津冀三地需要构建与协同发展相互适应、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协同立法机制。

由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推动实施的协同立法工作始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确立伊始,到2020年已近6年。6年来,京津冀协同立法经历了由提出、破题到推进、拓展、深化的发展过程,协同立法成果斐然,实现了由立法领域、立法规划、立法项目到立法起草、立法内容、立法进度的全面协调。即将实施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就是京津冀协同立法深化的代表性成果,标志着京津冀协同立法迈出了由机制制度建设向具体立法项目协同的实质性步伐,具有里程碑意义。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过程。

周英:京津冀协同立法开展6年来,我们瞄准交通、生态环保、产业三大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形成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城乡规划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10多部协同立法成果。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京津冀协同立法进程中最具实质性的成果。

从2018年我省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确定为京津冀协同立法项目后,我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立法协同,先后举行11次协同立法工作会议,最大程度推进三省市条例内容协同和文本协同,建立、完善联合防治机制。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最终实现了协同起草、同步审议、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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