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24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法润京津冀 携手绘蓝天

(上接第1版)

这是我国首部区域全面协同性质的地方立法,也为其他省份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制度范本。

记者:为什么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作为三地首部区域协同立法?

周英:京津冀三地共同面临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课题。像大气污染防治这样的问题,难以用“城墙”“划线”切割、堵截,靠一省一市单打独斗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已经成为近些年来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以北京为例,经过多年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其燃煤使用量已经大幅下降,二氧化硫持续多年达到国家标准。燃煤污染压减后,机动车排放污染所占比例相对凸显,已经成为其大气污染最大来源。

我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居于全国前列,其排放的污染物已经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目前,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987.6万辆,境内每年在途重型柴油货车约1.3亿辆次。根据解析数据,机动车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物重要来源。

据环保部门测算,目前京津冀三地的机动车保有量将近3000万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占三地大气污染源的比例在15%至32%之间。由于机动车流动性强,再加上属地化管理,给三地治理污染带来很大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京津冀要打赢蓝天保卫战,必须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进行协同立法,联手共治。

记者:请您解释一下条例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周英: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记者:既是协同立法,如何进行区域协同、联合防治?

周英:应该说规定京津冀区域协同协作是条例的一个重点和突破。条例设专章规定“区域协同”,明确京津冀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检验数据共享机制、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等,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开展联合防治。

“区域协同”解决的是实际协作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记者:条例贯彻了什么样的治理理念或治理原则?

周英:根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属性,解决其污染问题必须着眼源头防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

统筹油、路、车治理。推进油气质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记者:条例推行哪些主要管控手段?

周英:条例对超标排放行为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加强对移动源排放全过程的管控和治理。

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众多、流动性强、污染排放占比大的特点,条例明确,实施移动源排放全链条闭环管理。在源头加强预防和控制,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加大新能源车辆的推广,运用创新技术手段加强重型车辆监管,明确远程车载终端的安装和监管要求,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对基本信息等进行编码登记。

在使用环节强化超标排放上路管控,设定超标车辆限期维修复检制度;通过追究重点行业单位主管人员责任,以及采取信用惩戒、强制执行、公益诉讼等措施,全方位加强对移动源污染排放的刚性约束。在年检环节实行精细化管理。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

记者:条例实施后三地人大还要做哪些工作?

周英:为了确保条例落地实施,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区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等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登记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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