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小林
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也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为此,省司法厅组织起草了《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并于日前施行。围绕《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和调整等内容,近日,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规范行政决策明确了刚性要求。2019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确指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
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公布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建设,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专门作出重要批示,省司法厅及时组织起草和审查修改,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如期完成了《暂行办法》的立法任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细化和补充,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体现。
问:针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暂行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暂行办法》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列举的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暂行办法》。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决策机关可以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问: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方面,《暂行办法》有哪些规定?
答: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程序,是《暂行办法》细化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
一是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问:在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方面,《暂行办法》是如何规范的?
答:《暂行办法》在五个方面对公众参与决策作了规定。
一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二是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同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三是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同时要求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四是明确了听证会应公开举行的程序。
五是规定了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问:《暂行办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暂行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专门规定了决策调整程序,明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还规定,执行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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