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26日
第08版: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关于新冠肺炎 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七)

6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目的是什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项防控工作正在有序实施,并取得积极效果。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方便各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准确把握和适用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该《意见》。

67.根据《意见》规定,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等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根据《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68.如果不是被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也不是疑似病人,但故意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等,最后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意见》规定,如果不属于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也不是疑似病人,但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比如不报告或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69.在疫情防控中,是否只有针对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实施妨碍公务行为才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意见》指出,前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如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70.在疫情防控期间,就医人员或者家属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如何处理?

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属于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71.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制假售假行为,如何定罪处理?

根据《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制假售假行为,要根据其制造或销售产品的不同,分别定罪处罚:

首先,如果生产、销售伪劣的是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其次,如果生产、销售的是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最后,如果生产的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72.《意见》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做了哪些规定?

《意见》对于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做了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3.对于规范网络信息传播行为,《意见》做了哪些规定?

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有很多表现形式,《意见》针对不同行为做了不同规定:

首先,如果是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其次,如果编造或传播的不是疫情信息,而是其他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再次,如果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规定,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意见》最后规定,如果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74.疫情防控期间,以挖掘、封堵道路等方式阻碍交通,《意见》是怎么规定的?

依照《刑法》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但是,《意见》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的相关行为是出于防止疫情蔓延的目的,其虽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75.《意见》对于涉及野生动物的行为做了哪些规定?

规范涉及野生动物的行为,既是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也是为了保护人类自身健康。为此,《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及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第一,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对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第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76.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原则是什么?

本次疫情暴发范围广,管理难度大,对于各种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疫情管控秩序。为此,《意见》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省司法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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