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广
廊坊市民毕某驾驶小型车辆行驶至廊霸公路25公里处时,与李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严重受损、毕某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测,毕某为逆向行驶,测量后发现毕某行驶车速为89公里每小时,超过限定时速123%,同时认定李某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据此,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作出后,毕某家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和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经人民法院审理,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毕某20万元,李某承担鉴定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通过本起交通事故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只赔偿原告的各项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等等,而保全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不在获赔范围,要由实际侵权人进行赔偿,而且超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部分的损失,也要向实际侵权人主张。在本案中,毕某存在超速、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自己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较大责任。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