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07日
第01版:一版

强化备案审查 维护法制统一

——我省新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规始末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树永 段美

新修订的《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于3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我省将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动河北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修订背景和意义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宪法修正案和新修订的立法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底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省2015年颁布实施的《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同时,近年来我省在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提炼固化。

此次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宪法、法律有关规定,保证我省条例能够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切实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法律支撑,真正发挥备案审查对于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法律利剑作用意义重大。

修订过程中广泛公开征求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关注条例在我省的实施情况。在确定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年度立法计划时候,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作出指示,将条例修订纳入2020年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中,并对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起草小组,开展起草修订工作。赴我省9个设区市开展立法需求调研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而后,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11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并在省人大常委会官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汇总来的各方面意见建议,起草小组从我省工作实际出发,参照外省市的先进经验,进行反复修改,最大程度吸收了各方面意见。条例修订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汇聚各方智慧力量,充分凝聚全社会共识,有着扎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修订主要内容和特点

修订后的条例共26条,新增如下主要内容:

明确工作原则。条例从整体上明确了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即“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确定了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能力建设的目标,即“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强化制度建设。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去年年底前,我省人大常委会已经指导督促全省11个设区市全部建立了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为确保此项制度的长期化、规范化,在条例中,单独设置了一条,即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拓宽备案审查范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人大的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拓宽了备案审查范围,将“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

同时,鉴于依据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大无权直接撤销地方“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条例修订还规定了“一委两院”逾期未依照书面审查意见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的特殊纠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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