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在美发店办理了一张按次消费的预付卡,当时约定每次理发价格为30元,但是三年过去,消费者再去消费时,店家却要求按最新价格50元付费。省会姜女士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三年前,省会的姜女士在离家很近的某美发店办理了一张900元的预付卡,当时约定每次消费为30元。消费几次后,姜女士因为孩子上学,搬到离家很远的小区租房居住。因为工作忙,加之离美发店很远,姜女士就没有去消费过。
2019年孩子高考过后,一家人回家居住。稍有空闲的姜女士又来到某美发店理发,可店老板称理发价格涨了,消费一次要50元。姜女士称,当时她办的卡为次卡,现在按50元收费不合理。店老板却称现在成本增加,涨价是合法的。姜女士坚持要按原来办卡时的30元消费,却遭到拒绝。
姜女士觉得自己吃亏了,认为店家如此出尔反尔,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她打来电话询问,店家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志敏。
崔律师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付卡消费,是很多经营者推出的一种吸引消费者的策略。消费者预付消费款后,会依据预付的数额享有一定的折扣优惠。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发卡行为完成和消费者持卡进行持续消费时,这两者就构成这种预付卡消费的合法交易。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即经营者应当依据约定提供预定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也有对其提供的商品做甄选或提供的服务做对比,进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
本案中,姜女士办理900元的预付卡,按30元每次在某美发店理发的行为,构成这种预付卡消费的行为。故该美发店的经营者为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姜女士办理预付卡时的约定来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美发店老板以成本涨价对其服务另行提价的行为并未取得姜女士同意,因此双方之间应当按原约定履行预付卡消费义务。
崔律师指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姜女士可以要求店老板按原价格履行约定,或者协商退款。
崔律师还称,如果协商未果,姜女士认为经营者违法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向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中,如果姜女士认为美发店的经营者不合法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依据其办理预付卡时留存的各种证据进行维权。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