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08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帮人网贷当幌子 盗刷钱款被判刑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胜男)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手机已经成了很多人的电子钱包,可进行网上贷款、转账等,但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帮助他人在网上申请贷款为由实施盗窃的案件,被告人郭某、任某因涉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山西省的郭某以四处打工为生,2017年曾因盗窃罪被判拘役6个月,后郭某来到石家庄打工。一次偶然机会,郭某认识了任某,不务正业的二人一拍即合,萌生了以帮他人办理网贷为幌子骗取钱财的想法。2019年3月,郭某伙同任某组建了一个微信群,并做好分工,一人负责拉客户,一人负责手机操作,在群里发布相关消息。

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梁某看到贷款消息后,与任某取得联系。随后,梁某及其哥哥与郭某、任某见了面。双方见面后,梁某哥哥向郭某、任某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号。郭某用梁某哥哥的手机及身份信息进行一通操作,贷款成功。这时,郭某趁梁某及其哥哥不注意,神不知鬼不觉地把刚刚到账的钱款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里。郭某、任某共计获取赃款8400余元。4月,郭某伙同任某在某小区居民张某住处,用同样的手段获取赃款5300元。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

桥西区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某、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郭某有盗窃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任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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