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潘守成)为解决胜诉退费不及时、败诉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的难题,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诉讼费退费、追缴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同时增加一条有关胜诉退费和败诉追缴的通知事项,提前告知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当事人已经交纳但是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除自愿承担或者同意对方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外,可以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同时,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如不缴纳,将承担逾期不缴费的后果。
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可以向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诉讼费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填写完毕后交还承办法官,即可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应退还的诉讼费。
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如果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法院将启动追缴机制。由承办法官向败诉方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再给当事人7天时间。若当事人在该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承办法官将有关材料和生效法律文书交立案部门立相应执行案件,最终转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