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小司
张某决定将家中的一件古董卖掉,经估价,这件古董值50万元。张某将这件古董委托给古玩店寄卖,双方约定:寄售价格为50万元,委托费为寄售价格的1%。古玩店经大力宣传后,最终以87万元将古董卖出。张某要求古玩店将87万元交付给自己,但古玩店只同意交付50万元,并要求张某支付宣传费1万元。那么,多卖出的钱应当归谁?张某是否应支付古玩店的宣传费呢?
本案中,张某与古玩店之间的关系为行纪合同关系,古玩店为行纪人,张某为委托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首先依据双方约定,如无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该利益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因此,古玩店多卖出的37万元应当归张某所有。同时,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责,但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张某未与古玩店事先约定谁承担宣传费用的情况下,该费用应依法由古玩店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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